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发展的时代要求,确保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实现长效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员工素质文明。具体是: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深化“七不”规范活动,落实“七建”目标,员工普遍遵守社会公德,爱护身边环境,具有文明礼仪、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良好素质。
(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示范作用显著。具体是:积极参加城市公共管理、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助人为乐、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精神;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志愿者团队;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参加城乡结对共建,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同创共建活动;积极促进网络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的场地和人力等资源,开展拥军优属等同创共建活动。
(三)管理科学民主公正,人际关系和谐。具体是: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列入考核;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落实厂(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单位职工利益矛盾。人际关系和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落实消防、保卫工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伤率不超标,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开展单位文化建设,学习风气浓厚。具体是:积极组织群众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班组学习,形成学习制度,搞好学习考核;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广泛开展科普教育,重视智力投资,培养员工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增强单位创新活力;组织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综合素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无“黄赌毒”、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五)优化整洁内外环境,卫生环保达标。具体是:深入开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教育,建设节约型单位,落实节能,节材措施;加强单位的环境生态建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市环境建设,卫生防疫、医疗保健体制健全,单位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达标;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内外环境绿化美化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六)提高经营业务水平,运营绩效突出。具体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经营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前列;非生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工作)质量好,成效显著,贡献突出;加强诚信建设,社会声誉良好,重视职工个人信用建设,无重大信用不良事件发生,形成诚信单位品牌。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市精神文明办指定有关区县、系统进行评选。
在沪的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隶属关系在市社会工作党委的可直接向市社会工作党委文明办申报;其它两新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机关的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行政村、镇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参加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的评选,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其数额一般控制在区(县)、委办(局)级文明单位总数的10%左右,区(县)、委办(局)级文明单位的数额也要从严掌握。
第九条 市级和区(县)、委办(局)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市级文明单位在区、(县)、委办(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产生。全国文明单位及全国同行业文明单位一般应在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各系统申报时应事先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需要申报文明单位的单位应在年初预申报,通过区(县)系统文明办预检查,再报市文明办备案,由市文明办年终组织考核,并征求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达到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的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 各区县、系统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 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 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 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五) 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六) 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帮助。
(七) 加强对文明单位牌匾的管理。落选单位的文明单位牌匾要及时收回,不得悬挂。
(八) 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第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和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如需要同时撤销市和区县、委办(局)两级文明单位的,要从最高档次开始,逐级宣布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系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一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责任编辑:袁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