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上海市教委政务微信"上海教育"

时间:2023-01-11 09:07:5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近日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践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核心要义,以上海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为契机,对标上海现代治理体系建设和城市软实力提升,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优化支持体系,建设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基础教育政策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制度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和全面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坚持学校主体原则。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学校保护工作体系,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工作机制建设,有效应对和处置学生权益事件,始终为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安全、阳光的校园环境。

——坚持系统性、协同性原则。主动、有效对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争取部门支持,强化部门联动,积极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形成家庭、社会、政府、司法等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总体目标

按照区域试点、全面推开、逐步深化的思路,到“十四五”末,市、区、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责任全面贯彻落实,部门协同联动成效显著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工作力量有效加强,家、校、社共同关心关注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氛围显著增强,推动未成年学生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得到更加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获得感得到持续提升。

二、主要举措

(一)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一指导下,市、区、校进一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构,强化人员配备,切实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职责。

市教委协调推进全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各区教育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教育局成立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构,按照本区学生规模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及协调职能,负责本辖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指导辖区中小学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中小学设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专兼职教师岗位,负责本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日常工作。规模较大或多校区的学校,或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到“十四五”末,要成立学生保护委员会,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教育惩戒等组织、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二)优化工作机制,畅通工作渠道

各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和校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就教职工入职查询、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强制报告、校车安全、校园周边安全、网络保护等形成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建设,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各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应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各区教育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三)加强工作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持续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工作,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纳入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业务培训范畴,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指导能力;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范畴,强化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纳入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新教师岗前培训范畴,普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基本理念和基础知识。

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学生网络保护、校园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等专项工作培训,切实提升学生权益易受侵害领域的针对性防范化解和应对处置能力。

各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应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相关工作人员和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四)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教育局要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发挥区、街道(乡镇)两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功能。在立足各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民政、政法、公安、检察院、法院、交通、网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单位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健全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控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流程;会同政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校园周边安全工作机制;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健全网络保护工作机制;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健全校车安全工作机制。

各区教育局应会同民政部门,探索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五)开展先行先试,加强总结推广

“十四五”期间,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结合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在部分区和中小学校进行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机制专项试点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全面试点,加强市、区两级工作机制探索和学校工作模式构建,形成一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上海经验,培育一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引领示范学校。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以下简称“两委”)建立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两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宣传处,市教委青少年保护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处、托幼工作处、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政策法规处、德育处、督导室等相关处室共同参与,统筹推进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推进实施重大政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各区教育局参照成立相关协调机构,承担本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相关工作职责。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区教育局要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纳入经费保障范畴,落实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确保合理支出。

(三)加强督导考核

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各区教育局应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四)深化理论研究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为市、区、校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专业支持。

幼儿园、托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意见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陆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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