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要扎紧预防的“篱笆”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方芳

时间:2020-06-04 11:29:3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全面梳理总结了2014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白皮书》指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也指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要注意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性侵害、暴力伤害等。从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仅需要重视预防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也需要关注防止未成年人成为被害人。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在强调发生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我们需要更加关注预防和避免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构建尽可能完善的预防体系来避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成为被害人,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来说,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有哪些。实践中,虽然个案各不相同,但几乎都包括了家庭、学校、社会这几大因素。家长对孩子或是简单粗暴,缺乏关爱,或是过度溺爱,一味纵容;或是重视学科教育,忽视法治教育等等,都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家庭教育已经成为影响孩子行为模式的重要因素,但家庭教育在我国又是最缺乏强制力和专业性的。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家长“持证上岗”,即凸显了家庭教育改观的迫切性。

再来看社会因素,随着现代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夺人眼球的爆炸式新闻每天充斥在孩子们身边,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成人社会所存在的拜金、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缺乏正义、黄赌毒等现象可能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三观。社会因素纷繁复杂,如何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值得关注。相对来看,学校教育似乎成为了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的主阵地,相比前两个因素的复杂性,学校教育相对比较好规范和管理,但目前部分学校在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方面还存在教育内容不够贴合实际、教育资源有待丰富、师资专业性有待提升等问题。无论是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还是学校教育,教育都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第一个预防措施就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所以,构建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体系是防止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主要举措。

青少年时期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时期,从家庭和学校两个维度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针对家庭教育的缺失,建议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培训,鼓励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大力创办各种各样的家长学校。这在国外已有先例,如德国设有“双亲学校”,对孩子的家长进行系统的家庭教育方面的培训;巴西政府则从提高结婚质量入手,要求青年男女在结婚前就要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的知识。对于学校教育来说,通过开设法治课、思想品德课,提供心理健康疏导,组织班团活动等各种形式,引导孩子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特别是要了解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应当承担的后果,结合孩子们的日常行为,提升教育的实效性。

如果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更多的是教育和管制,那么防止未成年人成为被害人则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关爱。从之前的媒体报道来看,媒体的热点和公众的焦点似乎很容易放在施害人身上,每每为其恶劣行为义愤填膺,但却容易忽视未成年被害人的长远之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保护环节,最高检此次的《白皮书》也充分论证了我国目前在司法环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不过,司法保护发挥作用的时候,涉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已经发生,为了能有效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我们需要建立对未成年人成为被害人的预防体系。该体系一方面应包括日常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软体系”,如家庭和学校应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学会识别欺诈、诱骗行为,学会自救和保护自己的方法,当遭遇危险时懂得及时向大人求助。另一方面,要建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硬机制”。例如,推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当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招聘时,必须在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对于有前科的人员不予录用。又如,我国多地要求教育、医疗、救助管理及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时,必须向司法机关报告,从而使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涉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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